檢驗檢測及相關標準疑難問題,官方回復來了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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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鋼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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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標是否作廢咨詢
詳情:請問在哪個網站可以查到標準是否作廢的信息?
標準技術管理司回復:請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有關標準及其狀態信息。網址如下:https://std.samr.gov.cn/
02.推薦性國家標準
詳情:1.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否必須執行?
2.部分推薦性國家標準中的術語定義,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術語定義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標準技術管理司回復:實施國家標準時,需使用國家標準中的術語定義。
03.企業標準有效期
詳情:您好,請問一下,2018年國家實施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那么1990年發布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還適用么?關于企業標準的有效期怎么理解呢?是按照之前的管理辦法3年一復審,還是按照新的國家標準化法沒有明確強制要求呢?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部門規章的規定和法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優先下位法的原則,應當優先執行法律規定。企業標準的有效性由企業...
標準技術管理司回復:請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有關標準及其狀態信息。網址如下:https://std.samr.gov.cn/
2.部分推薦性國家標準中的術語定義,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術語定義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標準技術管理司回復:實施國家標準時,需使用國家標準中的術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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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您好,請問一下,2018年國家實施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那么1990年發布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還適用么?關于企業標準的有效期怎么理解呢?是按照之前的管理辦法3年一復審,還是按照新的國家標準化法沒有明確強制要求呢?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部門規章的規定和法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優先下位法的原則,應當優先執行法律規定。企業標準的有效性由企業確定并負責,沒有法定的有效期。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標準化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標準的有效期。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或企業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工藝改進和技術改造、對相關服務進行了改進,或企業標準所引用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等情形發生時,企業應當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及時開展復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詳情:您好,我是認證機構,認證過程中用到的企業標準,需要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公開的話是否可以在我們的官方網站公開?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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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小區里的庭院燃氣管線是否需要按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單獨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并出具定期檢驗報告,望回復,謝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回復:請依據《特種設備目錄》壓力管道定義判斷,若屬于壓力管道請按壓力管道相關規范進行檢驗。
詳情:請問,企業執行已經在企業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的企業標準,在其包裝或合格證上標注標準編號時可以不標注年代號嗎?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您好!產品標注標準時不標注年代號將默認為最新版。建議在產品上標注執行標準時帶年代號,以避免按照舊版標準生產的產品在標準修訂更新后,達不到新版標準的要求,出現“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情況。
詳情:壓力容器檢修后,壓力容器的使用年限有什么規定?謝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回復:請查閱《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第8章相關要求,具體請咨詢所委托的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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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2017年3月強制性國家標準轉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后,推薦性標準中是否還存在強制性條款。
標準技術管理司回復:強制性國家標準轉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后,全文不再強制執行。
詳情:GB/T9254.1-2021標準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實施,但由于是推薦性標準,企業能否在2022年7月1日之后所生產的產品,仍在包裝上明示使用標準換版前的版本,即GB/T13837-2012?此時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時,是以明示的GB/T13837-2012標準版本為準,還是以GB/T9254.1-2021標準為準?
標準技術管理司回復:《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作出了統一規定:“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國家標準或者新國家標準。新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國家標準同時廢止”。國家標準廢止后不再有效,鼓勵標準實施主體執行新標準。
詳情:標準技術管理司領導好!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公司屬于第三方檢測機構,已有質量體系且過程文件都有編號,現在想構建企業標準體系,這兩者有沖突嗎或者應該以何種方式融合?納入企業標準體系里,自行制定并僅在公司內部執行的企業標準都需要進行備案嗎?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您好!第一,根據GB/T15496-2017《企業標準體系要求》,企業標準體系是企業執行的標準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科學有機整體,質量管理體系是指在質量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管理體系。各類管理體系文件是企業標準體系的一部分。具體融合方式可參見該標準“0.4與其他管理體系的關系”中相關描述。第二,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代替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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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在沒有國家標準的相關行業,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時是否會參考團體標準內容?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詳情:請問一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可以發布企業標準嗎?
標準創新管理司回復: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因此,企業標準的制定主體是企業。
詳情:你好,我想問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修正案哪天開始施行的?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2021年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作出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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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時,依據TSGD7005-2018第2.4.2.2條,每個被抽查的管道組成件,測定位置不得少于3處......,如果每處測量點數較多,檢驗報告中只記錄其厚度最小值,檢驗報告對應的檢驗記錄中列出其具體數量及數據,是否可行?還是檢驗報告必須列出詳盡所測數量及數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回復:檢驗記錄、報告應同時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
2024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第33號公告(文號為〔交通運輸部公告2024年第33號〕),涉及12項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及4項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外文版,新發布規程詳情如下。
12項部門計量檢定規程詳情表
序號
規程編號
規程名稱
主要內容
2023年10月1日起,多個國家、行業及地方等新標準開始實施,部分標準替代原有標準,部分是全新發布實施標準,相關行業人員應及時關注標準變化,及時執行新標準。
2023年10月實施的相關重要標準
序號
標準號
標準名稱
代替標準號
實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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