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家較為關心的、關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問題,本文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整理了8個較為有代表性的問題回復,來解答大家對于相關問題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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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信息是否準確全面?
詳情:總局國標委主管的“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是否為目前標準信息唯一的官方查詢平臺?這里面查詢到的信息是否準確全面?
標準創新管理司:“您好!‘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行業標準備案信息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應保證相關信息的準確性。如有不一致情況,請咨詢發布該行業標準的部門,也可同時將相關情況反映給我們。感謝您對行業標準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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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檢測報告法律效力問題。
詳情:在政府機構公開的招投標標書中,遇到了一個關于檢測報告的法律效力問題:“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檢測報告,依據某國家標準進行檢測,檢測報告中須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CMA有效”,請問在此應用情景中,檢測報告是否必須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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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人偽造檢測報告如何投訴舉報?
詳情:我們是一家第三方檢測公司,發現有企業偽造我們的檢驗報告去投標。這對我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擾。請問對于這種虛假報告我們應該去哪里投訴舉報?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我司高度重視維護檢驗檢測市場秩序,今年開展了打擊網售假冒檢驗檢測報告違法活動專項整治行動,依法依規查處相關問題。您可將有關材料提交到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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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標準更新修訂時間是三年還是五年?
詳情:您好!《標準化法》 第二十九條 “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請問該條款僅針對國家強制性標準還是指包括企業標準在內的所有標準?
《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GB/T35778-2017 企業標準化工作指南》“7.2.7.1 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請問企業標準需要更新修訂的周期是不超過三年還是五年?謝謝!
標準創新管理司: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或企業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工藝改進和技術改造、對相關服務進行了改進,或企業標準所引用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等情形發生時,企業應當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及時開展復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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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標準沒注明有效期可以永久使用嗎?
詳情:以前的企業標準備案章上 有注明有效期三年,現在的沒注明有效期,是不是可以永久性使用。謝謝
標準創新管理司:“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標準化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標準的有效期。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或企業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工藝改進和技術改造、對相關服務進行了改進,或企業標準所引用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等情形發生時,企業應當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及時開展復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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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標準修訂為“繼續有效”時,原商品包裝上舊年代號是否必須更改?
詳情:企業標準三年后復審無任何技術參數更改,保持繼續有效,企業在市場上出售的按照原標準(舊年代號)組織生產、檢驗并且在說明書上已經明示原企業標準(舊年代號)的產品,是否必須將其包裝及說明書全部更改為新年代號后才能繼續售賣?
標準創新管理司:“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標準化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標準的有效期。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或企業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工藝改進和技術改造、對相關服務進行了改進,或企業標準所引用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等情形發生時,企業應當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及時開展復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您留言中提到的企業標準三年后復審無任何技術參數更改,保持繼續有效,標準聲明的各類信息保持不變,則不需要更新年代號,也不需要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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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消毒產品的企業標準公示前還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嗎?
詳情:老師,你好!現階段,消毒產品的企業標準公示前還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嗎?
標準創新管理司:“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活動的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在標準制定時設置專家評審環節。此外,消毒產品還應符合主管部門(衛健委)對消毒產品備案的相關要求,自我聲明公開不能替代主管部門對于產品的備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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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標產品參與對比試驗,有關企標效力的問題。
詳情:您好!我們注意到一些消費者協會在組織做產品對比試驗中常常引用推薦性標準,如行業標準或推薦性國標。隨著企業標準應用的推廣,有些被測試的產品生產時使用的是企業標準,標注的也是企標。
由于企標在制定時更多考慮了產品的特性,與試驗中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內容上不一致,因此產品并不完全符合該推薦性標準。
企業對此一直有個困惑,即在以上所述種情況中,該推薦性標準的效力是否會發生轉化,變為必須執行的標準?或者在對比試驗中,企業產品因為不符合該推薦性標準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另外,該企業標準是否會被市場監管部門在標準監督檢查中要求整改?謝謝!
標準創新管理司:“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因此,企業標準的技術指標低于推薦性標準,并不必然導致該企業標準違反《標準化法》。關于推薦性標準的效力,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執行該標準,或者強制性標準引用了該標準,或者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該標準,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作為產品或者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時,該推薦性標準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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