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或制品能進行有焰燃燒的能力,包括是否容易點燃,以及能否維持燃燒的能力等有關的一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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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是指其燃燒或遇火時所發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學變化,這項性能由材料表面的著火性和火焰傳播性、發熱、發煙、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產生等特征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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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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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應用化學和材料科學的發展,現在建筑行業可用的建筑材料越來越多,其中包括可燃性材料,同時也給建筑物的安全帶來了威脅。對建筑物的可燃性能加以測定,能夠對建筑物可燃性能進行等級劃分,有助于建筑物火災危險性的評估,降低火災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測定建筑物的可燃性能,對建筑物的火災防護和人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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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步驟
試驗前確認燃燒箱煙道內的空氣流速符合要求;將6個試樣從狀態調節室中取出,并在30min內完成試驗;將試樣置于試樣夾中,這樣試樣的兩個邊緣和上端邊緣被試樣夾封閉,受火端距離試樣夾底端30mm;在試驗下方的鋁箔收集盤內放兩張濾紙,這一操作應在試驗前的3min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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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燒器,待火焰穩定。調節燃燒器微調閥,并采用規定的測量器具測量火焰高度,注意應在遠離燃燒器的預設位置上進行該操作,以避免試樣意外著火。在每次對試樣點火前都應測量火焰高度。沿燃燒器的垂直軸線將燃燒器傾斜45°,水平向前推進,直至火焰抵達預設的試樣接觸點。當火焰接觸到試樣時開始計時。點火時間為15s或30s,然后平穩地撤回燃燒器。注意如果點火時間為15s,總試驗時間是20s;點火時間為30s,總試驗時間是60s,從開始點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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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建筑材料可燃性的檢測是對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的評定,對降低火災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保護人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建筑材料的可燃性檢測是必不可少的,同時也應加強對建筑材料可燃性能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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