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建筑技術的持續進步,建筑在人類的生產生活當中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新技術的應用使得越來越多種類的建筑材料被應用于工程建設中,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非常大的便利,但與此同時,也給消防帶來了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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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筑材料未達到相關質量及防火要求就被應用于工程建設中,導致工程建設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甚至在日后運營和使用過程中釀成事故,給各方造成嚴重損失。為了安全可靠地使用這些材料,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有效控制火災并且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建筑材料進行防火方面的質量檢測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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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意義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是依據相應的標準規范,采用科學的方法測定建筑材料在規定條件下是否具有可燃性,以及可燃性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通過此試驗,能夠對被檢測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有更為準確的了解,同時這也是判斷某一材料燃燒性能是否合格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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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標準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中根據材料的燃燒性能將其分為A、B1、B2、B3四級,并且建立了與歐盟標準分級A1、A2、B、C、D、E、F的對應關系。而很多工程設計或產品標準中對相關建筑材料具有明確的燃燒性能的級別要求,例如,JG/T 314-2012中要求聚氨酯硬泡復合保溫板燃燒性能應不低于B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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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很多產品而言,要判定其燃燒性能具體屬于哪個級別,是否滿足相關要求,就要通過可燃性試驗來確定。通過試驗檢測,出具專業的檢測報告,對于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產品的銷售、參與項目的投標等都有很大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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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注意事項
在進行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時,對環境條件有一定的要求,溫度需保持在18℃~28℃,相對濕度為30%~70%,相較于對環境要求苛刻的試驗,此試驗對環境條件要求稍顯寬松,但并不能因此忽視環境因素對于試驗結果的影響。此外,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也應充分考慮到環境光線的適宜度,如果試驗場所光線較暗,則有助于識別表面上的小火焰,而如果光線較強,微小火焰則很可能被忽視,造成對試驗結果的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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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并非采用完整的產品直接試驗,而是對所用試樣尺寸有明確的要求,試樣尺寸長250mm,寬90mm,且長和寬僅各允許有-1mm的波動范圍。若產品的成品尺寸小于試樣要求尺寸,不能直接以成品進行試驗,而應制作適當尺寸的樣品專門用于試驗。試樣的厚度也應注意,雖然不是固定的尺寸要求,但試樣厚度不能超過規定的數值,如果超過規定的最大厚度,則應從備火面將其厚度削減至固定尺寸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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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驗涉及到諸多的細節問題,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對最終結果造成影響,因此在試驗過程中需要試驗人員嚴格把控,尤其是對于點火時間的選擇和對應的總試驗時間的把控。如果遇到在對第一塊試樣施加火焰期間,試樣并未著火就熔化或收縮的情況,還應按照規定要求采用特殊試樣夾進行補充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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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試驗所檢測的制品最終的應用條件是安裝在基材上,試樣的制作應能夠反映制品的實際應用狀況,在基材類型和固定件的選擇上進行把控,且要考慮到實際應用中基材可能伸出材料底部,基材邊緣本身受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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