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浮錨桿,也叫抗浮樁,是承受拉力的一種基礎形式。抗浮錨桿不同于一般的基礎樁,有其自身的獨特性能,與一般基礎樁的最大區別在于:基礎樁通常為抗壓樁,樁體承受建筑荷載壓力;而抗浮錨桿則為抗拔樁且承受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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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浮錨桿分為土層抗浮錨桿和巖石抗浮錨桿。目前涉及到錨桿檢測的現行規范主要有: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CECS 22-2005 《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在具體的檢測工作中,依據設計要求選擇相應的錨桿檢測規范, 以下就檢測標準中的內容對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檢測做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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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試驗目的
抗浮錨桿試驗分為基本試驗和驗收試驗。基本試驗目的是確定錨固體與巖土層間粘結強度特征值、錨桿設計參數和施工工藝,為設計、施工提供依據。驗收試驗的目的在于檢驗錨桿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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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項目及試驗方法
1、 基本試驗
基本試驗又稱極限抗拔試驗,在錨桿施工前,都應進行基本試驗檢測,以確定錨固體與巖體層間粘結強度特征值、錨桿設計參數和施工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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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驗方法
試驗錨桿采用的地層條件、桿體材料、錨桿參數和施工工藝必須與工程錨桿相同,且試驗數量不少于3根,錨桿的抗拔試驗采用分級循環加載,每級加載觀測時間為5min,待讀數穩定后方可加載下一級荷載,每級加荷等級觀測時間內,測讀位移不應小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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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試驗荷載的確定
各規范對最大試驗荷載的表述不盡一致,依據CECS 22-2005 《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錨桿最大試驗荷載不宜大于錨桿桿體極限承載力的0.8倍,而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中規定最大試驗荷載不宜大于錨桿桿體極限承載力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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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試驗的最大試驗荷載應參考設計要求綜合選定,除建設方有特殊要求外,最大試驗荷載一般取錨桿桿體極限承載力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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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錨桿破壞特征
當錨桿的極限抗拔試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錨桿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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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級荷載產生的錨頭位移增量達到或超過前一級荷載產生的位移增量的2倍;錨頭的位移持續增長;錨桿桿體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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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錨桿極限承載力的確定
錨桿的極限承載力應取破壞荷載的前一級荷載,在最大試驗荷載下未達到上述的破壞標準時,極限承載力為最大試驗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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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驗收試驗
規定錨桿錨固段漿體強度達到15MPa或達到設計強度的75%時可進行錨桿驗收試驗,驗收試驗的目的在于檢驗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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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驗方法
驗收試驗應分級加荷,初始荷載取錨桿軸向拉力設計值的0.1倍,分級加荷取錨桿軸向拉力設計值的0.5倍、0.75倍、1.0倍、1.2倍、1.33倍、1.5倍。試驗中,每級荷載應穩定5~10min,并記錄位移增量,最后一級荷載應維持10min,如在1~10min內錨頭位移增量超過1.0mm,則該級荷載再維持50min,并在15min、20min、25min、30min、45min和60min時記錄錨頭位移增量。錨桿驗收試驗檢測數量不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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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試驗荷載
依據CECS 22-2005 《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中規定,永久性錨桿的最大試驗荷載取錨桿軸向拉力設計值的1.5倍,臨時性錨桿最大試驗荷載取錨桿軸向拉力設計值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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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判定條件
依據CECS 22-2005 《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中的規定,錨桿在最大試驗荷載下所測得的位移總量,應超過該荷載下桿體自由段長度理論彈性伸長值的80%,且小于桿體自由段長度與?錨固段長度之和的理論彈性伸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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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抗浮錨桿的驗收試驗是在基本試驗的前提下進行的,基本試驗得出的極限荷載為設計、施工提供了依據,而驗收試驗是檢驗抗浮錨桿的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可以看出基本試驗和驗收試驗是相輔相成的,要控制抗浮錨桿的質量,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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